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医保发〔2011〕9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稳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参保人员享有更加优质、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发〔2009〕57号)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 定额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每床日184元计算。
[发布日期] 2011-04-19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参保;额为;医疗保险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