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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便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发布日期] 2016-07-21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税务机关;税收;申请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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