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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摘要] 京财综〔2017〕564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市残联、市电力公司,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本市现就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费代码600033)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代码600001)。
[发布日期] 2017-04-10 [发布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保障金;平均工资;残疾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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