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摘要] 人社部发〔201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发布日期] 2015-07-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生育;保险费率;结余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