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摘要] 财税〔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7-06-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微利;企业;所得额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