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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
[摘要]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
[发布日期] 2007-03-30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设定;罚款;违反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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