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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的规定
[摘要] 第9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的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1998-07-08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追缴;培养费;奖学金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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