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停征、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公告
[摘要] 公告〔2017〕24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有关精神,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现将我局停征及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停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验费(124003),包括药品检验费(124003001)和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124003002)。
[发布日期] 2017-04-13 [发布机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药品;注册费;事业性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