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摘要]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发布日期] 2017-07-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增值税;预收款;计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