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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区县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通知
[摘要] 京政办发[2015]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实区县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量,进一步提高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效能,市政府决定,各区县政府要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以下简称部门专职安全员)队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备部门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区县产业结构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按照所担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量,在区县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园林绿化、民防、农业、城管执法等部门合理配备专职安全员。
[发布日期] 2015-09-22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安全员;安全;专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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