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下放生活垃圾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要求的通知
[摘要] 京政容发〔2013〕87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委将“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和“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职能下放至各区县市政市容委统一办理并作出许可决定,现就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决定的表述方式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涵盖了建筑垃圾、粪便、厨余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等生活垃圾全过程作业环节,一般申请人会根据自身条件,申请从事某个环节或某类垃圾的作业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对此应加以明确,明确方式是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后以括号的形式对申请内容进行限定,即“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经营性××服务)”。
[发布日期] 2013-12-01 [发布机构]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行政许可;垃圾;收集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