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2017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通告
[摘要] 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养犬年检工作,方便广大养犬人办理年检手续,现将办理2017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2016年度办理了养犬登记、年检手续的养犬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于2017年5月1日至6月30日持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并缴纳管理服务费。
[发布日期] 2017-05-01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养犬;年检;登记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