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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从事疫苗储存配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食药监药械〔2017〕8号 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分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疫苗全程安全监管的意见》(京食药监药生〔2016〕36号)要求,现就本市从事疫苗储存配送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开展疫苗储存配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疫苗配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独立两个以上运营管理的冷库(总容积不低于1000立方米); (二)自有能够满足储运要求的冷藏车、冷藏箱等设施设备; (三)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
[发布日期] 2017-03-20 [发布机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疫苗;配送;储存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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