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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京房公积金发〔2017〕41号 各管理部,结算中心,客服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代办点,及相关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简化北京地区转移手续,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方便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异地转入北京 职工由异地来京工作,新单位在北京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后,可以提交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下属具体缴存的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按以下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2份(见附件1)交由单位经办人办理,单位为多名职工同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时填写《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2份(见附件2)。
[发布日期] 2017-06-04 [发布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接续;公积金;异地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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