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京籍随任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教基二〔2015〕13号 各区县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精神,依法保障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京籍随任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现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京籍随任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学与注册 (一)适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京籍随任子女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回国入学的,按照市教委《关于做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就读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06〕66号)精神做好入学工作。
[发布日期] 2015-08-06 [发布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随任;使领馆;学籍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