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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省第三批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卫生局、南昌市各有关医院: 为了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开展“直补”工作,根据《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赣卫农卫发﹝2005﹞19号),经南昌市各市直医院申请和我厅组织人员现场考察,决定将南昌市第一医院、南昌市第二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南昌市洪都中医院、江西省精神病院、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确定为我省第三批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发布日期] 2009-02-25
[发布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南昌市;医院;江西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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