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内部共用铬限量检测设备问题的复函
[摘要]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内部共用铬限量检测设备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安办函〔2012〕4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发布日期] 2012-10-30 [发布机构]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食药监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