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乐山市等35个环境监测站“四川省环境监测系统达标监测站”称号的通知
[摘要] 川环办发〔2015〕118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以及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要求, 2014年度环境保护厅组织省、市环境监测有关专家对我省符合条件的乐山市等21个环境监测站进行了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并委托自贡市、攀枝花市、绵阳市、乐山市、资阳市、南充市和泸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其辖区内的14个县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了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全省共35家监测站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发布日期] 2015-04-23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监测站三级;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站标准化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