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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补充规定(川环发〔2009〕117号)
[摘要]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川环发〔2009〕117号 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环境 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补充规定 各市(州)、扩权县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有效利用和充分发挥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效果,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切实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 1、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需报省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发布日期] 2009-12-01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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