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190-93)执行原则的通知
[摘要] 川环函〔2013〕1699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190-93)执行原则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190-93)(以下简称本标准)执行原则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共规定了40项污染物标准限值,其中32项已包含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该32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二、氯化物、黄磷、甲醇、水合肼、吡啶、钒、钡、云母渣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含在本标准中,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未做规定,针对该8项污染物,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宽于本标准的,执行本标准;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严于本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仍然执行本标准。
[发布日期] 2013-12-17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四川;水污染;排放标准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