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职能和整体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执法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联动意识,明确联动职责 (一)树立责任意识,明确监管职责。
[发布日期] 2015-03-10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公安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保部门;执法;公安机关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