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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四川省第二期辐射安全与防护暨上岗证培训班的通知 川环办函〔2009〕15号
[摘要]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川环办函〔2009〕15号 关于举办四川省第二期辐射安全与防护暨 上岗证培训班的通知 成都市、攀枝花市、乐山市、雅安市、资阳市、眉山市、凉山州、阿坝州、甘孜州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核与辐射利用单位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才能从事本工作。
[发布日期] 2009-03-30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辐射安全;上岗培训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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