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川环办发〔2012〕52号)
[摘要]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川环办发[2012]52号 关于转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的标牌(标识),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见附件1),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控和省控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由环境保护厅按环境保护部规定,统一制作标牌,并进行更换。
[发布日期] 2012-04-09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