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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四川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相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制定的《四川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川环发〔2015〕38号)第四章第十六条要求,对省级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应在省级启动资金下达1个月内对项目总体方案和第一年年度计划进行批复,同时报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备案。
[发布日期] 2015-08-07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保护;项目;四川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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