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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甘孜州州政府所在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频次问题的函
[摘要] 川环函〔2015〕378号 甘孜州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调整州政府所在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频次的请示》(甘环〔2015〕15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关于印发“十二五”四川省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198号)要求,任家沟断面为“十二五”四川省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断面,2015年应按照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频次及项目的要求开展监测,常规监测项目1次/月、全分析项目1次/年。
[发布日期] 2015-03-30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监测能力;甘孜州;监测断面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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