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环保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建设厅 文件 四川省文化厅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川环发[2007]36号 关于转发环保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 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建设局、文化局、文物局: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环发[2007]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07-04-24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文物保护单位;影视拍摄;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