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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电磁环境保护年度报告格式(试行)》的通知
[摘要] 川环函〔2017〕344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电力、广播电视、移动通信营运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种类、数量、强度、用途等,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环境投诉处理等方面内容编制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发布日期] 2017-02-27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保护;年度报告;电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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