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摘要] 中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党组文件 川环党组[2005]35号 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各市、州环保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5]8号)要求,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对全省环保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经商办企业作如下规定:一、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二、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发布日期] 2005-08-31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领导干部;环保业务范围;领导干部管辖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