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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环办发〔2009〕140号)
[摘要]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川环办发[2009]140号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重点流域执行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09〕713号)要求,经研究,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环办函[2009]713号公布之日起,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环保总局《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环发〔2008〕16号)中“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排入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现已富营养化或存在富营养化威胁的水域的,应选用具有强化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的规定要求执行。
[发布日期] 2009-09-14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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