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摘要] 各市、州、直管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和推进我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78号)“抓紧制订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标准和程序”要求,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试行)》和《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创建目标和上述文件要求,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基础条件,在对城市发展现状与趋势、创模差距与可行性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特点和发展的基本趋势,确定本市、州创建模范城市的创建目标(含本市及所辖县级以上城市),组织编制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的创建目标(含所辖县级以上城市)和方案请在2009年12月30日前报省环委会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号省环保厅,联系人:张金星,联系电话:027-87167135)。省环委会办公室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并向各地通报,接受公众监督。
[发布日期] 2009-05-28 [发布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城市;环境保护;模范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