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厅属部分事业单位执行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
[摘要]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0号)精神,为了认真做好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关心和重视,结合厅属各事业单位工作职责,经厅党组研究,现将厅属部分事业单位执行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情况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北省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湖北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在职在编人员按岗位职责区分,执行一类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人员控制在80%以内,每人每月450元,其他人员执行二类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350元。
[发布日期] 2017-04-15 [发布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保护;津贴;监测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