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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摘要] 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 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在现行“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基础上,对进一步落实职责分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10-11-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生猪;瘦肉精;负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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