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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5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摘要] 川府发〔2015〕5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要求,经对应清理,“境内国际科技会展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5项,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发〔2015〕51号)取消,我省决定对应取消余下5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审批;事项;农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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