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级环境质量报告编报情况的通报
[摘要] 关于市级环境质量报告编报情况的通报 各省辖市环保局: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市级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1〕64号)要求,大多数省辖市能够按照规定开展市级环境质量报告编报工作,逐步为考核县(市)环境质量、建立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环保责任目标考核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发布日期] 2011-09-06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编报;省辖市;环境质量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