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年产110万吨氧化铝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
[摘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年产110万吨氧化铝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 豫环审〔2013〕43号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 2013-01-30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批复;环境影响;之日起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