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烟气脱硫工程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意见
[摘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烟气脱硫工程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意见 豫环审〔2013〕424号 2013年9月23日 该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 2013-09-23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批复;验收;之日起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