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煤业集团赵固2×300兆瓦低热值煤发电厂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
[摘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焦作煤业集团赵固2×300兆瓦低热值煤发电厂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 焦作煤业集团: 经对新乡市环保局、焦作市环保局出具的你公司赵固2×300兆瓦低热值煤发电厂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进行审核,现对执行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乡地区执行标准(电厂部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2、地表水:石门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共产主义渠合河控制断面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3、地下水:《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 4、环境噪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5、土壤:《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Ⅱ类标准。
[发布日期] 2012-07-04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标准;质量标准;执行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