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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省辖市环保局审批部分辐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省辖市环保局审批部分辐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省环保厅委托省辖市环保局审批部分辐射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办理事项 (一)委托开封、平顶山、鹤壁、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等14个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使用IV类放射源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和管理。
[发布日期] 2011-04-21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环保局;委托;审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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