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清潩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补充实施的通知
[摘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清潩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补充实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执行国家、地方两级标准的要求,以便于标准的贯彻实施,按照环保部《关于抓紧复审和清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2015〕39号)要求,我厅现对《清潩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790-2013)实施提出补充要求如下: 1. 该标准中未包括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规定。
[发布日期] 2015-12-09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标准;污染物;物排放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