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的通知
[摘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指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日期] 2015-05-19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环境监测;监测数据;认可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