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各有关辐射工作单位: 为有序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和换发工作,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现就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发布日期] 2011-07-19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辐射;许可证;安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