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工作的通知
[摘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准确掌握各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和动态信息,现就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辐射工作单位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完成或废旧放射源送交河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活动完成后20日内,要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放射源转让转移管理细则》的要求,到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备案并变更许可证放射源台帐。
[发布日期] 2011-11-14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放射性;环保局;同位素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