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的通知
[摘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排放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就我省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应严格按照环发〔2009〕145号通知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15号)要求,办理环保检验资质委托申请、资质续延、变更备案和终止申请等手续。
[发布日期] 2015-07-03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机动车;环保;检验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