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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的通知
[摘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认真履行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及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
[发布日期] 2015-09-25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危险废物;许可证;经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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