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扩权强县(市)人民政府就环境保护项目管理类建议的复函
[摘要] 山阴、洪洞、柳林、原平、保德县(市)人民政府: 你们对《关于环境保护项目审批管理类建议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排污费核定与征收1、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专门下发了《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明确规定:“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 2012-04-05 [发布机构]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排污费;缴入;环境保护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