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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暂调低焦炭生产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 晋环发[2009]95号各市环保局: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减轻我省焦化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暂调低我省重点焦化企业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期限为一年。
[发布日期] 2009-07-29 [发布机构]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排污费;焦化;焦炭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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