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重点城市公共场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视性监测工作的通知
[摘要] 晋环发[2008]425号各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加强对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公众的身心健康,满足公众对所活动场所环境质量的知情权,督促有关单位不断改善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防止公共场所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省环保局决定在全省重点城市的大型公共场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的监视性监测工作,并定期发布全省重点城市公共场所环境质量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开展监测的城市有: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晋中、临汾、运城、吕梁11个省辖市。
[发布日期] 2008-07-21 [发布机构]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监测;公共场所;空气质量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