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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省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置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摘要] 晋环发[2009]22号各市环保局: 2004年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要求,我省在太原市建设一座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负责集中处置全省 11市的危险废物和处置太原市的医疗废物,其余10个市均建设一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对所辖县市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发布日期] 2009-07-01 [发布机构]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处置;项目;检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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