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涉煤监测收费行为的通知
[摘要] 晋环发[2014]96号各市环保局、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为了切实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涉煤监测收费行为,保障涉煤行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晋政发[2014]20号)和省政府涉煤收费清理规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煤行业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环函[2014]70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省环保厅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进行涉煤监测收费。
[发布日期] 2014-08-04 [发布机构]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涉煤;监测;环境监测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