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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
[摘要]
晋环发[2009]16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及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奥运会后首都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号),决定继续对全国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凡没有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禁止进京。
[发布日期] 2009-04-23
[发布机构]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环保;进京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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